立法院时会今 (1) 日完成所得税法“长照扣除额”增订条文三审,只要符合卫福部公告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有 12 万元定额扣除,并增订排富条款门槛,明 (2020) 年 5 月申报个人综所税即可适用,预估约有 29 万人受惠。
因应少子化与人口高龄化趋势,配合政府长照政策并减轻身心失能者家庭照护负担,立院今天三审通过,所得税法第 17 条增订长照扣除额法案,采定额扣除,同时增订排富条款,包括所得税率 20% 以上、每年基本所得额超过 670 万者一律排除。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洪连盛说明,从最新通过的长照扣除额来看,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一律不适用长照扣除额,包括:一、经减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与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后,适用税率在 20% 以上,二
、选择申报股利与盈余按 28% 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者,三、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计算后,基本所得额超过扣除金额 670 万元者。
行政院 4 月提出长照扣除额后,根据财政部规划,最初拟采列举扣除额,但民进党立委江永昌认为,居家照护者辛苦与压力程度也不在话下,但因缺乏费用单据,恐让居家照护者“看的到却吃不到”,因此积极倡议应该将居家照护纳入考量,财政部最后决议采定额扣除,让居家照护者也能受惠。
财政部表示,长照扣除额可回溯自今年 1 月 1 日生效,换言之,民众明年 5 月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除卫生福利部将配合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认定条件外,财政部将尽速订定子法规及申报书表,责成各地区国税局积极规划后续稽征作业,以利新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