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资金专法与产创条例优惠不得并用 会计师:应明确定义项目降低争议
相关部会关于“海外资金汇回条例”专法子法陆续出炉,财政部明订境外资金汇回专法租税优惠不得与其他租税优惠合并使用,但会计师认为,专法与产创条例优惠不可重复享有的项目应有明确规范,以避免日后争议。根据财政部公告,专法除给予投资指定产业优惠税率外,也明订境外资金汇回专法租税优惠不得与其他租税优惠合并使用,举例来说,选择通过专法汇回资金,未来就算投资 5G 设备或智慧机械,无法同时享有专法与产创条例的租税优惠。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陈惠明指出,专法草案第 14 条虽明订营利事业已依该条例规定课税者,不得就同一投资事项享有其他法令租税优惠,避免租税优惠重复与过度奖励。但陈惠明认为,如果投资方通过设立或增资其他营利事业,而就其他营利事业所为智慧机械或 5G 相关全新软硬件、技术而适用产创租税奖励,不论是奖励主体或奖励目的均不同下,应无所谓重复租税奖励之情形。陈惠明建议,办法规定境外资金汇回条例,与其他法令租税奖励不得重复享有项目应明确规范,避免未来适用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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