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npc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9-08-23 09:20:26  评论(/)


8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该草案此前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会议两次审议。(《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舒颖 李杰见习记者田宇)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舒颖、见习记者田宇8月22日北京报道:8月22日上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的有关规定。

“自甘风险”限定适用于“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关于“自甘风险”,草案二审稿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

对此,有意见提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建议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草案三审稿采纳上述意见,作出如下修改: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增加“自助行为”适用条件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自助行为”规则: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对此,有意见提出,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必要的,但为防止该规则被滥用,建议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

据此,草案三审稿在上述“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个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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