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主观题重点法条第三天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wbtt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9-09-21 18:18:04  评论(/)

​​第三天

1.第33条【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书面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公司由合理根据认为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在15日内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2.《公司法解释(四)》8条,不正当目的是指:①股东有实质性竞业关系业务的,但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另有约定除外;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3年内,曾通过查阅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

3.《公司法解释(四)》9条,章程或股东协议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

4.《公司法解释(四)》10条,股东根据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的,在该股东在场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5.第22条【决议的无效、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担保。

6.《公司法解释(四)》3条,原告请求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第三人。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7.《公司法解释(四)》4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支持。

8.《公司法解释(四)》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决议不成立: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约定的;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9.第182条【强制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0.《公司法解释(五)》5条,法院审理股东重大分歧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当支持:①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②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③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④减资;⑤分立。

11.《公司法解释(二)》1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下列事由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①持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②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③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12.《公司法解释(二)》2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13.《公司法解释(二)》4条,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14.《公司法解释(二)》6条,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15.第74条【股权回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6.第151条【代位诉讼】董事、高管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有限公司的监事向法院起诉;监事侵害公司利益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起诉的,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17.《公司法解释(五)》1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引发公司的索赔诉讼,公司怠于追究的,可引发股东代位诉讼。即使关联交易履行了信息披露,或者得到合法的股东会议授权,也不能成为其被索赔的抗辩理由。

18.《公司法解释(五)》25条,股东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19.《公司法解释(五)》26条,股东提起代位权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被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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