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主观题重点法条第四天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wbtt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9-09-23 06:13:25  评论(/)

​​第四天

1.第71条【股权内转外传】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公司法解释四》20条【后悔权】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应当支持,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合理损失的,应当支持。

3.《公司法解释四》21【侵权转让救济】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未主张,或者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的请求,未提出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

4.第72条【股权强执】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第75条【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6.第142条【股份公司股权回购】①公司减资或者合并,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②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③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依照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④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⑤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7.《公司法解释二》10条【诉讼当事人】公司依法清算并注销前,公司为诉讼当事人。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8.《公司法解释二》13条【逾期申报】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9.《公司法解释二》14条【逾报救济】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应予支持。

10.《公司法解释二》22条【加速到期】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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