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联惠案件追踪】
《云联惠是传销吗?》之六:“虚假交易”是不是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虚假交易”的概念。
交易,汉语词典解释为,是指双方以货币及服务为媒介的价值交换。是买卖双方对有价物品及服务进行互通有无的行为。它可以是以货币为交易媒介的一种过程,也可以是以物易物。
所谓“虚假交易”,顾名思义,是指虚构的、不存在的、不真实的买卖行为。在互联网中,一般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等不当利益,妨碍卖家权益的行为。俗称为“信用炒作”、“刷帖”、“刷信誉”、“刷信用”等。
“虚假交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该词语的构成结构上看,意思应当表达的是交易是否存在。从汉语言的逻辑上看,交易只存在有无,不可能存在虚假,所以以“虚假”来定义不存在、不真实的交易行为是不符合汉语言的表达习惯的。最重要的是,“虚假交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现行立法来看,关于“虚假交易”的问题,主要打击范围在涉税犯罪和金融领域犯罪上,但均以“虚构交易”作为追究该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可见,“虚假交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作为法律概念的是“虚构交易”。
二、“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等违法行为的被害人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平台经营者及合法参与者。
任何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平台经营者都是反对“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的。平台通过规则构建交易秩序,而“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行为,扰乱的是平台交易秩序,最终损害的是平台的信誉及交易的安全性。
“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的加害人,是平台内经营者即商家。该类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行为,提升其在该平台的信誉度等,引诱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在价格上符合市场规律,物有所值,在售后服务上遵守国家规定,其行为的性质充其量是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商业规则,不构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或提供的服务,在价格上悖离市场规律,以次充好,价格虚高,谋取非法利益,再不按国家规定提供售后服务,则损害平台的信誉及规则规定的经营者秩序,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对该类平台内经营者的“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行为进行打击是必要的,也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欢迎、支持的。所以,“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行为的加害人,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直接被害人则是平台经营者。
现在对云联惠中存在的“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行为的质疑,主要是指无真实商品或服务交易而买卖白积分的行为,尤其是一个主体管理的云联惠关联账户相互充值白积分的行为。
云联惠的白积分是具有价值的,有购买权限的云联用户购买白积分存于其库存积分账户内,相当于“存货”,其目的是向潜在的消费者赠送云联惠白积分,该行为显然不具有“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行为的特征。
在未发生传统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云联用户将其库存积分充值到其控制的云联惠账户的行为,或向有赠送云联惠白积分权限的云联用户支付需购买积分额16%现金从而获得云联惠白积分的行为,有别于法律概念内的“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行为。《云联用户注册协议》、《云联商业大系统会员操作手册》等作为规制云联惠电子商务平台运行规则的法律文件,是严禁“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行为的。上述系列法律文件是明示的,打开网站或APP即可查看,且成为云联惠会员时也必须阅读并需会员明示意见;同时在云联惠运营过程中,也采取“封号”等措施,查处了大量云联用户买卖白积分的行为。上述事实说明云联惠,一是反对买卖白积分的;二是对违规云联用户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阻止、阻却该种行为的发生;三是说明云联惠充分认识到买卖白积分的行为,是骗取共享金的行为,侵害的是共享金的共有人即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对共享金的权重权益。所以,该类买卖白积分的行为,如果一定要界定为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话,其加害人应为买卖白积分者即“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行为的参与者,不应该是云联惠平台内经营者即云联惠公司,其受害人应该是共享金的共有人即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
同时要说明的是,由于云联惠是结合了消费返利的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消费返利的规则,一切消费行为发生后,均可以获得云联惠白积分。在云联惠消费返利规则下的消费行为,不仅指生活消费行为,还包括生产消费行为,更应该包括金融消费行为。上述购买云联惠白积分的行为,是否可以界定为云联用户“存钱”的金融消费行为?在民法层面,“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一个基本原则,该类白积分的交易行为不应该简单的认定为“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行为。由于无相关的法律规定禁止该类白积分的交易行为,仅仅从经济方面进行分析上述行为,悖离了本文初衷,欢迎有识之士对此作详细的解读,本文不再赘述。
三、“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不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 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该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无“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同时,“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与“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是显然不同的构成要件。
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实施者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云联惠中所谓“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行为的实施者不是云联惠平台经营者,而是“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者。
二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实施者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云联惠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自己并不销售具体的商品,而是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撮合服务,该服务是真实的、具体的,不存在“为名”的虚假性。
三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扰乱的是经济社会秩序,受害人是传销参与者;云联惠中“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行为扰乱的是平台经营秩序,受害人是遵守云联惠运营规则的参与者即共享金的共有人即消费者(普通会员)、平台内经营者(创业会员)、平台经营者(云联惠公司)。
通过分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与“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行为是不同的,“虚假交易”或“虚构交易”行为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