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措施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bj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0-01-26 17:15:29  评论(/)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具体要求,我市医疗保障局充分发挥在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制度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保障工作。

一、让患者放心就医

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让医院放心救治

确保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独核算,对于总额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计入总额预算指标。二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6000万元,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压力。三是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如需紧急采购阳光采购平台外药品的,可先行采购,事后按规定备案。四是即日起,原则上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暂缓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三、让市民放心预防

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门诊开药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慢病患者不因开药时间问题反复奔走医院。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在保障用药安全的情况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慢性病,开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延长,发生的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具体要求,我市医疗保障局充分发挥在医疗保障工作中的制度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保障工作。

一、让患者放心就医

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让医院放心救治

确保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独核算,对于总额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计入总额预算指标。二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6000万元,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压力。三是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如需紧急采购阳光采购平台外药品的,可先行采购,事后按规定备案。四是即日起,原则上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暂缓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三、让市民放心预防

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门诊开药有关问题的通知》,确保慢病患者不因开药时间问题反复奔走医院。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在保障用药安全的情况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慢性病,开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延长,发生的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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