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传染病防控有关措施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bj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0-02-07 17:12:38  评论(/)

2月7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说,疫情防控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不只是政府、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在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我们每个人都是责任人,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57条和第67条亦规定,个人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拒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外,《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接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等特定群体提出了更高的义务性要求,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接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一些关于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和义务性规定,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一体执行。

2月7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说,疫情防控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不只是政府、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在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我们每个人都是责任人,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57条和第67条亦规定,个人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拒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外,《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接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等特定群体提出了更高的义务性要求,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接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一些关于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和义务性规定,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一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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