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收购农作物的开具自采票问题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聊城窝窝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1-08-05 20:22:13  评论(/)

我公司为一家粮油企业,有挂牌收购资格。现我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乙公司以我公司的名义向农民散户收购小麦,收购资金由我公司负责支付给乙公司,乙公司负责和农民结算小麦货款,乙公司每日把所收购小麦的货权证明移交给我公司,以证明小麦货权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向乙公司按收购数量支付代理费用,代理费用另行和乙公司结算,不从货款中扣除。我公司已向乙公司签发了委托代理授权书。乙公司和我公司归属同一地级市管辖范围内。
根据《民法通则》的关于代理行为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即代理的法律效果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根据以上解释和税法中关于直接向农民收购农作物开具自采发票的相关规定,我公司认为可以对乙公司以我公司名义收购的小麦开具自采发票。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指示,谢谢!盼复!

答案:

根据《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济国税发〔2008〕4号)第十五条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只限纳税人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向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在济南市区内(包括历城区、长清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收购时可跨区开具使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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