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砚认为,**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同时她列举了相关数据,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注:相当于平均每审理**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罪犯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此外,她还指出,**宿幼女罪与强*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对此,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曹庆国律师认为,**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未成年少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应该保留”。
他认为,**宿幼女罪的存废与**宿幼女泛滥、成为犯罪人免死牌之间并无直接关系,“这种逻辑不成立”。他解释说,如果**宿幼女的行为频发,或是成为犯罪分子获得轻判的理由,立法机关只需加强刑责便可。
链接:**幼女罪
与**宿幼女罪量刑
强*幼女即**幼女罪,其量刑为: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废除**宿幼女罪,受益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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