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10日举行的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话题,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表示,著作权法修改既要加强版权保护,也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还应符合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empiresxp.page--]著作权法草案引争议原因,新著作权法草案全文,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empiresxp.page--]
互联网“不知”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指出公众可以在4月30日之前,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意见。随后,著作权涉及的各利益群体分别对草案的46条、60条、70条等条款提出质疑,并要求修改或者删除。
4月10日,针对新华社记者的提问,王志成解释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个46条要跟草案中的48条结合起来看,而48条对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等细节进行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其次,这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关于网络不承担和著作权或者是相关权利有关信息审查的义务的问题,王志成表示,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是著作权第三次修法的一个很大的改进。对互联网涉及一些版权保护问题,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要承担义务;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技术供应商,可以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