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病逝将房产留小三:遗嘱不符合公序良俗不生效

法律法规网 作者:蓝蓝
来源 来源: 聊城窝窝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2-08-22 09:25:05  评论(/)

庭审中,陈师傅儿子小陈称,林女士在陈师傅病危期间,叫陈师傅立遗嘱,将陈师傅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属被告的合法财产全部遗赠给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并认为陈师傅订立遗嘱时已病重,该遗嘱并非陈师傅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陈师傅生前有配偶而与林女士长期非法同居,临终前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林女士,有违公序良俗。因此,陈师傅订立的遗嘱,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遗嘱。

此外,小陈还表示,陈师傅生病期间,他们也对其进行照顾护理。林女士则表示,该遗嘱是陈师傅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他生病林女士照顾后,便多次说起要将房子给她,之后陈师傅还主动找人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陈师傅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考虑到陈师傅病重期间,林女士较长时间照顾和护理,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陈师傅的房产归其妻及子女所有,被告给付林女士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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