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2日凌晨,张某骑着摩托车去上班。
途中,由于光线较暗,结果张某撞在了路边停着的砸夯机上,砸夯机主刘某及时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
张某出院后,一纸诉状将砸夯机主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刘某赔偿损失83175元。
那么在这次事故中,到底谁应该负主要责任呢?
事故 凌晨4点多,摩托车撞上砸夯机
3月12日凌晨4点多,张某从东昌府区的侯营镇某村骑着摩托车到聊城上班,由于光线不是很好,摩托车骑得比较快,结果张某一分心撞到了路旁的砸夯机上,张某受伤,摩托车损坏。
事后,张某被砸夯机主刘某送往聊城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5天,花去36817.6元医疗费用。刘某除了开始替张某垫付了1000元的医药费后,再也没拿钱。
张某出院后,将砸夯机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治疗费、交通费、住院补助费等各项损失83175元。
认定 摩托车主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受理后,首先对此案进行了庭前调解,在庭前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开庭进行了审理,并根据张某的申请,对张某的伤情进行了伤残鉴定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骑摩托车撞上砸夯机受伤是事实。原告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又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能合理避让停在路旁边的砸夯机发生人伤车毁的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结果 刘某拿出20000元赔偿了张某
砸夯机停在修路地段,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牌,对来回通行的车辆,特别是光线不明时通行的车辆存在着潜在危险,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责任分清后,法官替张某算了算,他最多能得到17000元的赔偿。法官从同情弱者的角度着想,多次做刘某的思想工作。经过法官入情入理的解释和说服,最后刘某同意拿出20000元赔偿张某。
当张某从法官手中接过20000元的赔偿款后,张某主动伸出手同刘某握手,真诚表示感谢。
法官解析
摩托车主应承担80%以上的责任
摩托车撞砸夯机,砸夯机是否有过错?事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该案件的主办法官。
法官介绍说,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的联系。关于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需要明确以下两点:第一,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因果关系本身又比较复杂。原因和结果联系的形式不同,联系紧密程度不同,以及原因的单一与复合都决定着原因对结果作用不同。
就本案来看,原告按以前的思维在公路上行驶,由于停在道路旁边的砸夯机未设警示标志,导致原告骑摩托车在光线不好的情况下撞在上面,发生车毁人伤的交通事故。
因此,该砸夯机未设警示标志与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即原因与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受害人自身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对导致交通事故存在着较大的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通过以上分析,道路旁边停放机砸夯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本案而言砸夯机的存放并不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受害者未尽到注意义务,所以受害者要承担80%以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