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3-07-05 09:56:12  评论(/)

     本报讯 供热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冬季采暖,一旦出问题,就会损害市民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法律法规,在借鉴济南、淄博、新乡、长治等地的供热工程相关文件的基础上,7月1日,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正式出台施行《聊城市供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提倡对供热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供热工程肢解发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在未落实热源的情况下擅自向业主许诺集中供热。

 
    记者注意到,新施行的《聊城市供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其中在“发包与承包”一章中规定,提倡对供热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供热工程肢解发包。供热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图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供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在供热工程招标投标中,采用的管材、保温材料、换热站及自控设备、热量表、温控阀、远程集抄系统等产品应优先使用省、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目录或备案登记的节能产品,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严禁供热企业利用资源优势直接或变相垄断供热工程活动。
 
    在“开工审查管理”一章中,在聊城市从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供热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工程开工审查意见书》。领取《供热工程开工审查意见书》的供热工程未通过开工审查意见的,一律不得开工。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布发《供热工程开工审查意见书》。在供热工程活动中,禁止未提前向供热主管部门咨询和在未落实热源的情况下就擅自向业主许诺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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