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人的工作环境图片
时间超法定期限维权陷困窘
确认是因工作的缘故而患上尘肺病,是病人维权的首要条件。为了证明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这些病人曾到登封市劳动仲裁委申诉。然而,这条路却被堵死。
乔大丰说,由于国安公司停工闭门,拒绝向这些尘肺病人提供相关劳动关系证明,2009年12月,孟憨旦父子、晋中超三人向登封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国安公司的劳动关系。但两天后,仲裁委以“三申请人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与国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为由”,不予受理。
记者发现,这些病人提供的关键证据--省职防所的诊断证明在“工作单位”栏中,填写的竟是病人住址。
对此,河南省职防所二级单位、河南省职业病医院的副院长郑功远表示,在病人没有明确单位关系的情况下,省职防所只能在工作单位一栏填写病人住址。至于,病人的工作单位究竟何处?那是劳动纠纷,与他们无关。
去年9月,村里18名尘肺病人,向郑州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很快,申请全部被驳回,理由是申请“已超出1年的法定申请时限”。18人再申诉,亦被驳回。
为讨回公道,病人又将国安公司起诉到法院。但2012年7月,登封市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上述请求。
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是处理劳动争议两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法院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
工伤鉴定超过法定时效;企业人去楼空;病人成了原被告……这意味着,病人们依法维权的道路都被阻断。对此,乡政府司法所所长刘智伟表示,今年3月,乡领导对协议中的欠妥条款,已予以纠正并道歉。但因企业法人无法找到,许多问题难以解决。
河南省佳鑫律师所律师刘予龙认为,尘肺病作为一种职业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如果过于机械地适用仲裁时效,明显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