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劳教委,4人告状仅一人获赔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3-07-25 09:35:43  评论(/)

被劳教期满后四人选择了诉讼维权,劳教委仅向一人道歉并赔偿了4万,其他3人未得半点继续维权无人理。

状告劳教委获赔偿

2010年10月18日,“老老实实”被劳教一年后,时间到期,四人走出第二劳教所,各自回家。

他们继续维权,多家媒体关注跟踪报道。四人派彭华生为代表,状告深圳市劳教委,一审胜诉,法院判决市劳教委应撤销对彭华生的劳教决定,再后来,双方达成和解,彭获得四万元赔偿,前提是必须认可劳教他的正确*,保证拿到钱后不得再上访、投诉和诉讼。当然,劳教委也口头表达了对他的歉意,说让他平白无故免费劳动了一年。关于这笔四万元赔偿,法院称是当事民警自掏腰包。事已至此,彭华生认了,签字,拿钱,走人。

其实,刚从劳教所出来那会,四人不服,也曾找过当时办理劳教他们手续的当事民警小崔,结果发现小崔不知到哪去了,所长也更换了。短短一年,物是人非。再后来,聘请律师打官司,本来各打各的官司的,为了省律师费,委派彭华生做代表打官司,哪知最终和解,彭华生拿钱回了老家。杨秋兰在老家找到彭,彭拿出和劳教委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坚持认为4万元是赔给他本人的,上面白纸黑字也确实这么写的。杨秋兰没辙。

一波三折,另三人再找劳教委,已经无人搭理他们,去法院再打官司,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4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崔先兵等人应该在2009年10月24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其于2010年11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深圳市劳教委关于崔先兵起诉已过诉讼期限的抗辩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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