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被征748万超生社会抚养费,创中国超生罚款纪录,计算方法公布(6)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4-01-09 16:38:31  评论(/)

滨湖区计生局人士表示,如今后发现当事人在涉案年度有新的收入证据,他们将依法撤销原《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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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8余万元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滨湖区计生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详细解释:

对2001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行为,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按该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0年双方收入之和的三倍并根据2000年无锡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1988元计算,应向陈婷、张艺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71928元。

对2004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按该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3年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为依据征收社会抚养费。2003年无锡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647元,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1647元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违法生育情节严重,应按二倍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故此,应向陈婷、张艺谋征收社会抚养费2218696元。

对2006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三个孩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按该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5年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为依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因2005年无锡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005元,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应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6005元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违法生育情节严重,应按二倍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故此,应向陈婷、张艺谋征收社会抚养费5197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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