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霞:吉星鹏仅因听信传言而怀疑被害人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被害人数十下致其当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结合具体案情,可以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吉星鹏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且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本院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什么情况下适用限制减刑?
黄霞:限制减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三是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具体到死缓限制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据此,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在判决生效后至少要服刑22年,而且判决生效前羁押的不能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