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法院分析强制执行案件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云南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4-08-11 09:53:20  评论(/)

近年来,云南省新平县人民法院收案数逐年上升,执行案件收案数也大幅增长。2012年共收执行案件103件,2013年136件,2014年上半年149件,面对案多人少且案件执行难度加大的现状,新平法院不断强化现有执行措施的运用,通过实践,对强制执行案件的原因竞选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情况

2014年上半年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案件共18件18人(其中:采取强制划拨措施案件4件4人,全执4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案件14件14人,其中:全执5件、部分履行2件、和解2件)。

二、原因分析

一是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部分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或抗拒执行,表现为不主动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或隐藏、转移财产。

二是被执行人态度不端正。从受理的执行案件来看,许多案件依法立案执行后,经本院电话通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或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仍有70%的被执行人拒不到场,认为法院的法律文书是一张法律白条,不履行也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还威胁、恐吓执行员。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有的公开对执行工作予以干预,地方部门的干预和个别领导的袒护,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潜在的“保护”意识,使被执行人无需对抗就可达到拒不履行的目的。

四是执行机构及执行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执行体制不完善,如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往往“有去无回”,委托出去就如石沉大海,受托法院往往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应付了事,委托法院对此无可奈何。

五是立法不完善,制裁措施不力。我国至今没有制定系统的强制执行法典,少数行政*规定与法律不协调。如有的行政部门在法院执行要其协助执行时,以本部门的规定为由不予协助。如在土地、房屋、车辆经拍卖后的过户问题,手续往往难以得到及时办理。目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拘留期限仅15天,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震慑作用不大。

三、对策及建议

一是坚持银行集中查询,适当扩大查询范围,提高查询信息的利用程度。由专人每周定期到本县各主要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对新收案件做到即时送查,适时有结果,缩短办案周期,实现集约办案。对长期未结且标的不大的案件,通过调取被执行人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将其配偶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纳入查询范围,有效破解被执行人将主要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躲避执行的难题。

二是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体现法院执行的强制力。对执行标的不大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坚决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迫其履行。

三是对消极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依法坚决采取罚款、承当赔偿责任等措施,防止协助人逃避义务。执行过程中,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坚持释法说理,尽量取得协助执行义务人的配合。对那些具有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始终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协助义务人,则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承担赔偿责任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协助义务,维护法院执法权威。

四是对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罪的被执行人,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心存侥幸、故意逃避执行、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除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外,注重调查收集被执行人拒执犯罪证据,对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不让拒执老赖有生存空间。

五是完善和修改有关法律,延长拘留期限至三个月或六个月。现行的最长不能超过十五天的期限,已不能对被执行人产生威慑力,建议完善和修改有关法律,延长拘留期限至三个月或六个月。

(作者单位:云南省新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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