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案的法院一审判决书查明,研究院2006年成立,为民办非企业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2006年3月、2008年12月,研究院与法制办先后签署协议,约定研究院承担法制办法律顾问室的全部事务,委托期限为15年,协议期内法制办足额转付财政拨款。被告人杜文受政府授权参与深圳土地案的相关事宜。
正因为这层身份,杜文卷入了这场公款送礼风波。卷宗显示,2008年11月,法制办向财政厅暂借的深圳土地案的专项办案经费2200万打入了研究院账户。
2008年11月26日,一份“关于使用第一笔办案经费的请示”报告称:“法律顾问室在办理深圳土地案工程中曾得到深圳市有关部门多位同志的大力支持,其中在一些关键环节更是得到了破格支持。为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费了很大的工夫做了一些前期工作,在前期工作中产生了一些相关的费用累计欠支210万,根据约定最迟于11月28日前给付到位。由于本次如约支付事关自治区政府在未来处置此国有资产过程中是否顺畅;又因任主席指示支出专项经费需请示同意后办理的精神,特请示近日需办理相关事宜。妥否?请指示。”
这份请示很快获批。后210万元公款转到杜文的个人账户上。
多名涉案人员的笔录显示,2008年11月28日至1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主任武志忠、秘书处处长张小平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室副主任杜文一行三人,前往深圳市给相关官员“送礼”。
2011年9月2日,在接受检察院的书面问询时,时任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领导回复称:“经研究同意去深圳做前期工作,怎么使用责成武志忠同志监管。”检察院问:“如果该款系向深圳土地案有关人员送礼,事先是否向你请示过?当时相关部门或人员是如何向你请示的,你是怎样答复的?”
该领导书面回复称:“记得研究过,细节记不清。”
责任争端
对于这第一次“送礼”,武志忠、张小平与杜文三人对细节的表述不同。杜文笔录称,这次送礼由法制办主任武志忠带队。他与张小平分6次取出了这笔钱,交给武氏夫妇保管。武志忠安排了4个地点,分给他和张小平4个黑包,由他开车,张小平送钱,行动代号为“奶豆腐”。四个地点分别为深圳的格兰云天大酒店、某高档会所、深圳市政府北门外停车场、必胜客餐厅。
杜文称,钱是张小平送出去的。“他一个人进去的,送给谁我不知情”。但张小平供述中提到,他是武志忠派来监督杜文送钱的,每次送钱都是杜文独自进去,他不知情。且送礼的主意也是杜文提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