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确凿的非法金融活动的立案查处属于公安部门职责。公众若手中有非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的合同等确凿证据,可以直接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进行立案查处。
融资*担保公司及小贷公司属于各级金融办监管职责。合法小贷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均应取得省金融办的合法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七项融资*担保业务,不能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经营活动;小贷公司只具备发放小额贷款职能,也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投资者若发现小贷公司吸收存款,或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发放贷款,请收集有效证据到各级金融办举报。
对各级机关行政效能,或对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不作为等进行监察,属于各级纪委(监察局)的监察职责范围。公众在手持投资理财存款合同、融资*广告等证明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证据,向各级工商、公安、银监、金融办等职能部门举报时,若遇到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等消极对待情况,请提供不受理或不作为有效证据,向各级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室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