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的证据不合法怎么办?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06-24 20:51:32  评论(/)

 问:

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要求查阅和复制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案卷材料的范围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修改后刑诉法第121条关于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更多地是从工作层面而非证据角度提出的程序*要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同步录音录像本身不是证明犯罪的证据,而是一种工作*资料,其不属于案卷材料范畴。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原则上不得查阅和复制同步录音录像,如果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允许其查看相应录音录像,但不能复制。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供述合法*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公诉人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等不宜公开内容的,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限定参与查阅人员范围,并对录音、录像作出必要的技术处理或有针对*的播放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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