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具有较高的宽容度,以及人们对相关传闻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等因素,微博用户在发言时所表述、引用的事实并不要求达到完全客观真实的程度,而仅需证明其言论有一定的、合理的事实依据,按照其智力水平和认识能力具体分析,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引述事实、进行评论时主观上并不具有恶意,未对事实进行捏造、歪曲、夸大,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一般即可免责。如微博发言者对相关事实的表述有一定可信的事实依据,其观点、评论属于主观上善意的认知,其表述方式亦未明显偏离其表述依据,则相应表述不应视为侮辱、诽谤。如在附件1的多条微博中,崔永元指称方是民“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又开始向传媒大学告我了”等语句,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崔永元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又如在附件2的多条微博中,方是民称崔永元“无学术资质”、“把营利商业公司谎称是非营利组织”、“攻击他人的家属”等语句,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微博上下文、所附来源、图片等综合分析,属于方是民主观上的“确信真实”,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对引用、转发的他人微博,引用人、转发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内容构成侵权而仍然引用、转发的,构成侵权。引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如附件1的第10条微博,系崔永元转引“大洋彼岸的绅士”发布的微博,鉴于方是民的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该微博内容并非显而易见的侵权言论,崔永元也提供了一些其基于信赖而引用该微博的证据,故法院认为崔永元的该引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又如附件2中方是民转引“平衡与对称”、“北山南人”的微博言论,其中虽有“荡悠悠,把那点德行消耗”、“加紧造谣”、“加菜尽肥肉,基金不透明”等语句,但相关微博采用戏填诗词的戏谑表达方式,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鉴于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法院认定方是民的转引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此外,附件2第64条微博提到的“一个是杂交的奇葩”并非指称崔永元,崔永元不能据以主张侵权。
2、构成侵权的微博言论。微博言论具有简短、随意、情绪宣泄*彩浓的特点,但微博用户在发表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时,也应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有任意夸大、歪曲事实或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如在附件1的多条微博中,崔永元称方是民“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黑基金黑到家了”等,均没有证据支持或依据明显不足。方是民在发表有关转基因食品、瘦肉精等科普问题的言论时,均给出了其意见的依据或出处,即使错误,也属个人学术意见的正常表达。崔永元如有不同意见,可据理反驳,即使方是民的观点不受欢迎或者错误,只要有相对合理可信的依据、理由,仍不能随意指称对方“坑蒙拐骗”、“网络畸骗”等。又如在附件2的多条微博中,方是民称崔永元纪录片中的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获得美国影视大奖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等,亦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方是民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有人在博客上称其吃转基因食品患癌症后成为素食主义者、与人会谈建议每小时捐赠50美元并接受了崔永元采访,但并未证明该人与纪录片中在超市接受崔永元采访者系同一人。因两人身份、经历存在相似之处,方是民可提出质疑,但其以肯定语气断言纪录片中的采访对象“是个职业托儿”显然依据不足,且其提交的公证书中也有该女士表示并非在超市受访者的内容,法院认为其存在歪曲事实的恶意。方是民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崔永元中美电影节获奖,与中央电视台播出崔永元采访苏彦韬的节目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方是民也可提出质疑,但方是民以肯定语气断言这是“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实质是指称崔永元的这个荣誉是利用央视主持人的便利进行交易获取的,其事实依据明显不足。中国红十字会网站刊登的《崔永元公益基金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红基会可以按照使用支出额的10%从崔永元基金中提取管理成本,用于项目管理和行政费用。”上述规定明文记载提取管理成本的主体是红基会而非崔永元。方是民既然提到了10%的比例,应是看过以上规定,但其明知提取管理成本的主体是红基会,仍发言称“根据崔永元公益基金管理规则,可提取使用支出额的10%作为管理和行政费用”,并表示“忽然对崔永元的正常收入很感兴趣”,系在暗示、误导公众得出崔永元个人提取管理费谋取私利的印象,这种提取管理费主体上的移花接木显属故意歪曲表述,意图损害崔永元的名誉,构成侵权。应特别指出的是,崔永元、方是民均为公众人物,本应注意在微博这样的公开场合发言礼貌、节制,避免因使用粗鄙的言语而污染网络环境、产生不良示范作用,但其微博中却均有一定数量的言论偏离争论的主题而转向人格攻击,恶意贬低对方人格尊严,这部分言论已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应认定为侵权。如在附件1的多条微博中,崔永元称方是民是“肘子”、“拽着它溜达”、“流氓肘子”等,侮辱、贬低了方是民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崔永元在微博中均指称方是民为“肘子”,综合上下文的语气、内容等进行整体分析,该“肘子”并非善意、开玩笑的“舟子”同音昵称,而应属于具有引申意义的恶意侮辱。方是民的部分言论、言行即使存在不妥之处,也并不能构成崔永元公开侮辱方是民人格尊严的充分理由。同理,在附件2的多条微博中,方是民称崔永元为“疯狗”、“主持人僵尸”、“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等,也明显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崔永元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