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芜湖市纪委网站消息,日前,由市纪委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汪梅琴受贿、非法倒卖土地一案,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汪梅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市纪委还查实汪梅琴犯有接受礼金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共芜湖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给予汪梅琴开除党籍处分,由所在单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
汪梅琴简历:
汪梅琴,女,1965年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曾担任无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无为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汪梅琴,曾任无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招商引资、商务(粮食)、供销、工商、广播电视、旅游、民族宗教、对台事务、烟草等方面工作。分管招商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广播电视台、旅游局、宗教局、台办。联系共青团、妇联、工商局、烟草局、盐务局。
2015年4月,经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汪梅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该判决认定,汪梅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92万余元,还倒卖土地非法获利80万元。
2015年6月,经中共芜湖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给予汪梅琴开除党籍处分,由所在单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