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07-01 11:37:38  评论(/)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国家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与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4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国家安全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国家安全道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非常重要,草案的表述过于概括,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并结合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国家安全道路。”(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草案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国家安全战略”。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国家安全战略是党和国家在一个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顶层设计,是管全局的,建议把制定国家安全战略的规定从第四章移至总则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战略涉及的主要内容,规定:“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三、草案第二章规定了维护政治、国土、军事、经济等领域安全的任务。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除了草案规定的安全领域,还有一些安全领域也很重要,建议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再增加一些重要领域的安全任务,同时建议对这一章规定的有关安全任务作进一步完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第二章有关国家安全任务作如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规定之后规定的“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容移前至第一款,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二是,在经济安全中增加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三是,增加金融安全一条,规定:“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发生系统*、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四是,增加粮食安全一条,规定:“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国家粮食安全预警制度,落实国家粮食储备责任,完善粮食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保障粮食供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五是,在文化安全中增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宣传”、“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的渗透”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六是,在网络与信息安全中增加国家“建设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此外,将草案第二十九条关于人民安全的规定移至本章第二条,突出维护国家安全“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四、草案第四章规定了国家安全战略,情报信息,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审查监管和危机管控等有关国家安全制度和机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对各项国家安全制度机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整合细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机制的规定,与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建立国家安全战略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的规定合并,并增加关于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二是,将草案第四十七条关于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制度的规定,与草案第五十二条关于情报信息使用制度的规定合并,规定:“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三是,进一步明确并细化报告和发布处置国家安全危机信息的主体以及相关要求,将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发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

五、草案第六章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分别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家安全关乎国家核心利益,本法应重点强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建议把有关义务的规定移到权利规定之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相关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同时,在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规定中增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修订版[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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