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9月9日,浙江瑞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传播***物品案件,两位80后男子涉嫌分别因组建微信“*夫*妇”群和在群内发布***预告片被一审判处拘役1个半月拘役。
张某,1983年出生,男,瑞安人;阮某,1981出生,男,瑞安人。两人曾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被法院判刑。
经法院查明,去年11月至今年1月份,张某在担任“*夫*妇”群主期间,放任阮某等人在该群内发布***预告片累计达451个,其中,阮某个人发布的预告片数达76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信终端传播***电子信息,传播***电影、表演、动画等预告片文件达40个以上的,以传播***物品罪定罪处罚。该案中,阮某在群内传播***预告片76个,已构成传播***物品罪。
张某身为群主,有权限把任何一个群员强制踢出该群。他声称曾因阮某上传***预告片而把他踢出过这个群,但群里的其他人又把阮某拉了进来,之后他就没再管过。“毕竟都是朋友关系。”
张某本人并没有上传***预告片,他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可以“逃过一劫”,但依旧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规定,以传播***物品罪定罪处罚。张某是群聊的群主、管理者,并且群成员达57人,已构成传播***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传播***物品罪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物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物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