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8日1时许,被告人田某、王某从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街乘坐徐先生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处马路边时,采取拔下出租车钥匙及言语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徐先生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田某、王某于2015年6月19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王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月11日(周三)上午10时,在通州法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