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单位辞退后,因怀疑被辞一事与妻妹有关,便在妻妹家门口放火泄愤。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被告人李某涉嫌犯放火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因怀疑自己被单位辞退与妻妹郭某有关,遂在被害人郭某位于本市石景山区养马场南坑2号的租住地门外通道内,点燃堆放有木材、纸盒等易燃物品的杂物堆,后李某离开现场。郭某邻居李某将火扑灭后报警。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8月18日被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向石景山法院提起公诉。
11月19日(周四)上午9时30分,在石景山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