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网消息 台湾立法院院会今天三审修正通过广电三法部分条文,重点包括党政军维持零持股、购物频道纳管及商业*置入*行销法制化。违反商业*置入*行销相关规定,明定相关罚则。
院会下午三审修正通过广电三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法与卫星广播电视法)部分条文,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系统经营者。
三审修正通过条文规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有不符前项所定情形者,应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2年内改正。违反这项“党政军零持股条款”者,可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增条文规定,卫星广播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分公司或代理商、系统经营者,不得播送政府委托为置入*行销节目。
卫广法增订,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于新闻报道及儿童节目为置入行销。
修法着眼引进资金活水,开放商业置入*行销,修正后卫广法与广电法规定,得为置入*行销的节目类型、新闻报道、儿童、运动赛事及艺文活动节目的认定、节目与插播广告的明显辨认与区隔、置入*行销置入者与赞助者揭露讯息方式、限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办法,由主管机关订定。
三审修正通过条文规定,违者电视事业可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广播事业处9000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院会通过两项附带决议,要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重新讨论有线电视分组付费办法,并于6个月内订定,送立法院审查;此外,有关无线台必载议题,在有线电视全面数位化前,依现行NCC函释维持现状,等全面数位化后再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