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副校长,因工资差额问题,张先生提起仲裁,北京市昌平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教育公司支付张先生工资共计8万余元。教育公司不服,将张先生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原告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与张先生因为工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经昌平区劳争委受理、审查,作出了仲裁裁决。原告认为,该裁决中的关于教育公司支付张先生底薪工资、课时费、绩效考核工资和工资差额的裁决内容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2016年1月7日(周四)上午9时30分,在昌平法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