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0日晚11点多,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地,驾驶现代轿车故意与张先生所驾驶的无手续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以此为要挟,强行向张先生索要现金3000元。2015年8月6日下午2点左右,刘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路附近,再次以同样的方式敲诈苏先生时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定于2016年1月11日9:00在昌平法院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