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改口 开枪变走火 不起诉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yam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1-21 07:35:07  评论(/)

张姓男子被控枪伤登门讨债的徐姓男子,涉嫌杀人未遂;不过张辩称枪枝走火,徐也翻供指张拿“报纸包着的东西”挥舞就中弹不愿提告。桃园地检署认定没证据证明张故意朝徐的腹部开枪,杀人未遂证据不足,处分不起诉,持有枪枝部分另案侦办。

律师陈志?指出,是否构成杀人未遂罪可从动机、伤害部位、有无故意犯意和后续加害行为等因素判断,张能获不起诉,最大关键在于被害人供词有利被告,又未提伤害告诉;如果徐供称张朝他肚子开枪或告伤害,结果可能就不一样。

警方调查,徐去年九月到张家讨债时,两人冲突,张见徐作势打人,开枪吓阻;子弹从徐的左腹射入、右臀穿出,未伤及重要器官,由在场的杨姓女子陪同就医。

受伤的徐向警方表示,张讲话愈来愈大声、欠钱态度还不好,才冲上前想打人,结果被张持枪射伤。员警透过LINE要求张投案,张拜托警方放他生路,不久在庆生宴被捕,被依杀人未遂罪嫌送办。

检察官侦讯后,徐改口称两人冲突时,看到张拿着报纸包着的东西在空中挥舞,突然他就中弹;检方认为案情描述与张说法吻合,杨女作证也称未看见开枪经过,基于罪疑惟轻原则,处分不起诉。

徐男讨债反被开枪射伤,事后不告伤害,法界人士研判双方已私下和解,徐才会在庭讯时说出对张有利的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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