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饺店七旬老板郑姓男子多年前找“人头老公”迎娶越南女子,却与同居人逼越女同床。郑男、同居人因符合减刑条例,各判刑4月、3月,可易科罚金,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法院判决指出,已婚的郑男经营新北市一家水饺店,他与锜姓女子同居。他为满足*事及人力需求,透过他人介绍,进而与一名越南女子在当地结婚宴客,民国95年透过“人头老公”名义让越女申请来台依亲。
郑男将越女接往水饺店同居及工作长达5年,期间锜女还要求她同床三人行,发生*关系。越女不堪沦为*奴,在民国100年6月离开,由社工陪同报警。
检方认定郑男与锜女共同使人为奴隶,犯行长达5年,起诉2人共犯116次利用权势*交罪。一审将郑男判刑4年2月、锜女判处无罪;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为郑男、锜女只构成1次犯罪,其余则未违反越女意愿,且因符合减刑条例,各判刑4月、3月,可易科罚金。案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