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精神,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我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进行了修订,编制完成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现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印发给你们,供在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有关工作中参照执行。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
1 背景和目的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 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 I 版)》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 I 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
2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费用的鉴定评估。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 规范*引用文件
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方法。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 192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GB/T 21678 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NY/T 1263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
SF/Z JD0601001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
NY/T 1669 农业野生植物调查技术规范
HY/T 095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4.1 环境损害
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4.2 鉴定评估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4.3 人身损害
指因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4.4 财产损害
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为保护财产免受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5 生态环境损害
指由于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以及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破坏或损伤。
4.6 应急处置费用
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7 事务*费用
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后,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为保护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减轻或消除危害,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相关工作所支出的费用。
4.8 生态系统服务
指人类或其他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地从生态系统获取的收益。生态系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是生态系统服务的基础。
4.9 基线
指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受影响区域内人体健康、财产和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4.10 环境修复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而开展的必要的、合理的行动或措施。
4.11 生态恢复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将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或生物特*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状态,同时补偿期间损害而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4.12 期间损害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状态期间,生态环境因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改变而导致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即受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
4.13 永久*损害
指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能力的完全丧失。
4.14 可接受风险水平
指综合考虑科学、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依据危害*和脆弱*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技术手段的可行*分析等确定的人体健康或生态系统的可容忍的风险水平。
5 总则
5.1 工作原则
5.1.1 规范合法原则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或资质,鉴定评估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结构及内容要求。
5.1.2 科学合理原则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调查监测方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科学、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保证评估工作的科学*和可操作*。鉴定评估应当根据工作目的按照预先设计的工作方案开展,不得随意偏离或变更。在工作过程中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搜集、样品的采集与运输、样品的分析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并作为鉴定评估的客观依据,不得主观臆测鉴定评估结论。
5.1.3 公平客观原则
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得受委托方或其他的外界不正当影响。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与环境损害利益相关方等无利害关系。
5.2 工作内容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污染物属*鉴别、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和损害数额量化。
5.2.1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受害人发生疾病、伤残、死亡等健康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行为与人身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人身损害数额评估三部分内容。
5.2.2 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以及清除财产污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财产损害的确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财产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财产损害数额评估三部分内容。
5.2.3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确
认、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生态环境损害
修复或恢复目标的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选择、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方案的筛选、环境修复或生态恢复费用的评估等内容。
5.2.4 应急处置费用
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内容包括污染清理、污染控制、应急监测、人员转移安置等费用合理*的判别与数额的计算。
5.2.5 事务*费用
事务*费用鉴定评估内容包括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现场调查、执行监督等费用合理*的判别与数额的计算。
5.3 工作范围
5.3.1 空间范围
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生物监测、模型预测或遥感分析(例如航拍照片、卫星影像等)等方法初步确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范围,在此基础上开展环境损害确认和因果关系判定,最终确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与应急处置费用及其他事务*费用鉴定评估的空间范围。
5.3.2 时间范围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估的时间范围因损害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人身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至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可能的最大潜伏期为止。财产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根据损害对象、损害*质和赔偿方式等具体情况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受损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生态环境基线为止。
应急处置费用评估的时间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应急处置结束日期为止。
6 环境损害确认
环境损害确认包括基线的确认以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及其他事务*费用的确认。
6.1 基线确认
基线的确定方法如下:
a) 利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的历史数据,数据来源包括常规监测、专项调查、统计报表、学术研究等收集的反映人群健康、财产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等的历史数据;
b) 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相似现场数据,即“对照区域”数据。要求“对照区域”与评估区域的人群特征、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水平等特征具有可比*;
c) 利用模型。若上述方法不可行,可考虑构建污染物浓度与人体健康指标、财产损害程度、生物量或生境丰度等损害评价指标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模型来确定基线。
6.2 人身损害
6.2.1 个体人身损害的确认
个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 个体死亡的;
b) 按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明确诊断为伤残的;
c) 临床检查可见特异*或严重的非特异*临床症状或体征、生化指标或物理检查结果异常,按照《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明确诊断为某种或多种疾病的;
d) 虽未确定为死亡、伤残或疾病,为预防人体出现不可逆转的器质*或功能*损伤而必须采取临床治疗或行为干预的。
6.2.2 群体人身损害的确认
群体水平的人身损害应排除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其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 流行病学调查表明调查人群与对照人群在疾病频率(如发病率、死亡率等)、生理生化指标或临床物理检查结果等存在显著*差异;
b) 空间分析表明调查人群疾病频率(如疾病、死亡、伤残等)存在显著的空间聚集*。
6.3 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的确认应排除不可抗力造成的财产损毁以及财产所有者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 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物理*损坏的;
b) 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功能*损坏的;
c) 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实际价值减少的;
d) 防止财产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进一步损毁而额外支出的费用;
e) 造成法律规定的其他损坏情形的。
6.4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的确认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 评估区域内环境介质(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等)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水平或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造成的影响在一年内难以恢复;
b) 死亡率增加: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关键物种死亡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c) 种群数量的减少: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关键物种种群密度或生物量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d) 生物物种组成发生变化: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动植物物种组成、生物多样*等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e) 身体变形:受影响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后,与基线状态相比,生物体外部畸形,骨骼变形或内部器官和软组织畸形,组织病理学水平的损害等发生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f)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
7 因果关系判定
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包括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和环境污染物从源到受体的暴露路径的建立与验证两部分。
7.1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应符合以下一般原则:
a)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存在时间先后顺序。即环境暴露发生在前,环境损害发生在后;
b)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合理*。环境暴露导致环境损害的机理可由医学、生物学、毒理学等理论做出合理解释;
c)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一致*。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在不同时间、地点和研究对象中得到重复*验证;
d)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特异*。环境损害发生在特定的环境暴露条件下,不因其他原因导致。由于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可能存在单因多果、多因多果等复杂因果关系,因此,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关联的特异*不作强制*要求。
7.2 暴露路径的建立和验证
在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等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提出污染来源的假设,通过以下条件或标准建立和验证暴露路径。暴露路径建立和验证的方法如下:
a) 存在明确的污染来源和污染排放行为。直接或间接证据表明污染源存在明确的污染排放行为,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视听资料等;
b) 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介质中存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且与污染源产生或排放的污染物(或污染物的转化产物)具有一致*;
c) 污染物传输路径的合理*。当地气候气象、地形地貌、水文条件等自然环境条件存在污染物从污染源迁移至污染区域的可能,且其传输路径与污染源排放途径相一致;
d) 受体(人身、财产或生态环境)暴露的可能*。环境污染物可能经呼吸道、膳食或饮水、皮肤接触等暴露途径进入人体,且空气、生活饮用水、食物中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标准限值;或财产所处的环境介质中检测出污染物,且含量明显超出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限值;
或环境介质(地表水、地下水、空气、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基准限值;
e) 识别暴露路径的暴露单元,对每一个暴露单元内的污染物浓度、污染物的迁移机制和路线以及该单元的暴露范围进行分析以此确认各个暴露单元是否可以组成完整的暴露路径;或采用定量或半定量方法,如基于同位素的示踪技术、污染扩散模型等,建立并验证污染物从污染源经环境至受体的暴露路径。
8 损害评估方法
8.1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
8.2 财产损害
8.2.1 财产损毁或实际价值减少
8.2.1.1 固定资产损失
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价值减少带来的损失,采用修复费用法或重置成本法计算。如果完全损毁,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如果部分损毁,采用重置成本法或修复费用法计算。采用重置成本法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计算见公式(1)。修复费用法按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进行计算。
固定资产损失=重置完全价值(元)×(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损坏率(%) (1)其中:年平均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100%/折旧年限 (2)上式中,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购置全新的固定资产所需的费用;预计净残值率是指固定资产净残值占资产原价值的比例,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定价评估;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收回的残余价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8.2.1.2 流动资产损失
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参加循环周转,不断改变其形态的资产,如原料、材料、燃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的经济损失。流动资产损失按不同流动资产种类分别计算并汇总,见公式(3)。
流动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数量×购置时价格-残值 (3)上式中,残值指财产损坏后的残存价值,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定价评估。
8.2.1.3 农产品财产损失
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农产品产量减少和农产品质量受损的经济损失,按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SF/ZJD0601001)、《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 21678)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导则》(NY/T 1263)计算。
8.2.1.4 林业损失
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林产品和树木损毁或价值减少,对林业资源本身的损害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林产品和树木损毁的损失利用直接市场价值法计算,评估方法参见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方法。
8.2.2 清除财产污染的额外支出
财产损害还包括为防止财产因环境污染造成进一步损毁而支出的清除财产污染的费用,包括工厂清理受污染工业设备的费用支出、水厂清理管道和生产设备的费用支出、渔民清理渔具的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清除财产污染的费用。对于清除财产污染的额外支出,通过审核额外支出费用的票据后进行计算。
8.3 生态环境损害
8.3.1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及其适用条件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包括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和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8.3.1.1 替代等值分析方法
替代等值分析方法包括资源等值分析方法、服务等值分析方法和价值等值分析方法。
资源等值分析方法是将环境的损益以资源量为单位来表征,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致资源损失的折现量和恢复行动所恢复资源的折现量之间的等量关系来确定生态恢复的规模。资源等值分析方法的常用单位包括鱼或鸟的种群数量、水资源量等。
服务等值分析方法是将环境的损益以生态系统服务为单位来表征,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致生态系统服务损失的折现量与恢复行动所恢复生态系统服务的折现量之间的等量关系来确定生态恢复的规模。服务等值分析方法的常用单位包括生境面积、服务恢复的百分比等。
价值等值分析方法分为价值-价值法和价值-成本法。价值-价值法是将恢复行动所产生的环境价值贴现与受损环境的价值贴现建立等量关系,此方法需要将恢复行动所产生的效益与受损环境的价值进行货币化。衡量恢复行动所产生的效益与受损环境的价值需要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价值-成本法首先估算受损环境的货币价值,进而确定恢复行动的最优规模,恢复行动的总预算为受损环境的货币价值量。
8.3.1.2 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包括直接市场价值法、揭示偏好法、效益转移法和陈述偏好法。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参见附录 A。
8.3.1.3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选择原则
8.3.1.3.1 优先选择替代等值分析方法中的资源等值分析方法和服务等值分析方法。如果受损的环境以提供资源为主,采用资源等值分析方法;如果受损的环境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为主,或兼具资源与生态系统服务,采用服务等值分析方法。
采用资源等值分析方法或服务等值分析方法应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a) 恢复的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与受损的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具有同等或可比的类型和质量;
b) 恢复行动符合成本有效*原则。
8.3.1.3.2 如果不能满足资源等值分析方法和服务等值分析方法的基本条件,可考虑采用价值等值分析方法。如果恢复行动产生的单位效益可以货币化,考虑采用价值-价值法;如果恢复行动产生的单位效益的货币化不可行(耗时过长或成本过高),则考虑采用价值-成本法。同等条件下,推荐优先采用价值-价值法。
8.3.1.3.3 如果替代等值分析方法不可行,则考虑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以方法的不确定*为序,从小到大依次建议采用直接市场价值法、揭示偏好法和陈述偏好法,条件允许时可以采用效益转移法。以下情况推荐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a) 当评估生物资源时,如果选择生物体内污染物浓度或对照区的发病率作为基线水平评价指标,由于在生态恢复过程中难以对其进行衡量,推荐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b) 由于某些限制原因,环境不能通过修复或恢复工程完全恢复,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评估环境的永久*损害;
c) 如果修复或恢复工程的成本大于预期收益,推荐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8.3.2 基于恢复目标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步骤
基于恢复目标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应首先确定修复或恢复的目标,即将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或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或先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再恢复至基线状态、或在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同时恢复至基线状态。
对于部分工业污染场地,可根据再利用目的将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以下将该过程统一称为恢复。
按恢复目的的不同,可将恢复划分为基本恢复、补偿*恢复和补充*恢复。
基本恢复的目的是使受损的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复原至基线水平;补偿*恢复的目的是补偿环境从损害发生到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受损环境原本应该提供的资源或生态系统服务;如基本恢复和补偿*恢复未达到预期恢复目标,则需开展补充*恢复,以保证环境恢复到基线水平,并对期间损害给予等值补偿。
如果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年,则仅开展基本恢复;否则,需要同时开展基本恢复与补偿*恢复。
8.3.2.1 基本恢复方案的筛选与确定
基本恢复是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确定其时空范围并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确定最优的恢复方案,估算实施最优恢复方案所需的费用。
8.3.2.1.1 基本恢复措施的选择
基本恢复方案可以选择人工恢复措施,也可以选择自然恢复措施。人工恢复适用于目前技术水平下能够有效恢复受损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形。自然恢复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形:
a) 所有的恢复方案都无法避免产生较大的二次污染或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干扰;
b) 目前技术水平下恢复行动耗资巨大,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c) 目前技术水平下,无法恢复受损的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
8.3.2.1.2 基本恢复方案的初步筛选
综合采用现场勘查、专家咨询、德尔菲法以及费用-效果分析等方法对备选恢复方案进行初步筛选。优先选择能提供与损失的资源与服务同等类型、同等质量或具有可比价值的资源与服务的恢复方案,其次考虑能够提供可比类型和质量的恢复方案。
8.3.2.1.3 基本恢复方案的定*筛选
经过初步筛选的方案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进一步筛选:
a) 有效*:恢复方案应该能够实现对受损环境的恢复、修复或重置;
b) 合法*: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等;
c) 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恢复工程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
d) 技术可行*:恢复方案应该有较高的成功的可能*,并在技术上可行;
e) 公众可接受:恢复方案应该达到公众可接受的最低限度,恢复方案的实施不得产生二次损害;
f) 减小环境暴露:恢复方案应该尽量降低环境的污染物暴露量与暴露水平,包括污染物的数量、流动*和毒*等。
8.3.2.1.4 基本恢复方案的偏好筛选
进一步对经过定*筛选的基本恢复方案进行偏好筛选,一般采用定*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如层次分析法,进行选择判断。
8.3.2.1.5 基本恢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
如果通过定*筛选和偏好筛选,有两种或更多可选方案时,利用成本效益或成本效果分析方法进行评估,选择成本效益或效果比最优的方案。如果所有恢复方案的成本均大于预期收益,建议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8.3.2.1.6 基本恢复方案的确定
通过对基本恢复方案的筛选,确定最优恢复方案后,需进一步确定最优恢复行动或措施的实施范围、恢复规模和持续时间等。
8.3.2.2 补偿*恢复方案的筛选和确定补偿*恢复是在基本恢复方案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替代等值分析方法,评估期间损害并提出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方案,估算实施恢复方案所需的费用。
补偿*恢复方案的筛选和确定参阅附录 B。
8.3.2.3 补充*恢复方案的筛选和确定
开展恢复方案的实施效果评估,如果基本恢复或补偿*恢复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一步筛选并确定补充*恢复方案,实施补充*恢复。补充*恢复方案的筛选和制定参阅 8.3.2.1 和 8.3.2.2。
8.3.3 永久*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
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时,如果既无法将受损的环境恢复至基线,也没有可行的补偿*恢复方案弥补期间损害,或只能恢复部分受损的环境,则应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对受损环境或未得以恢复的环境进行价值评估。
8.3.4 现值系数
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时,考虑公共环境资源的时间价值,计算环境的期间损害时需要利用现值系数进行折算,现值系数体现的是人们消耗公共物品的时间偏好。现值系数包括复利率和贴现率,对过去的损失利用复利率进行复利计算,对未来损失利用贴现率进行贴现计算。对于环境资源类物品,现值系数推荐采用2%~5%。
8.4 应急处置费用
应急处置费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
8.5 事务*费用
事务*费用按实际支出进行汇总统计。
9 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应当包括环境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和环境损害量化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涉及的特别事项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的格式参见《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于情况复杂的,需要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按照委托要求和项目逐项详细说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格式见附件C。
10 附则
自本方法发布之日起,《环境污染事故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 I 版)》正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