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伤同学 小四生判赔98万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yam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1-26 07:35:22  评论(/)

邓姓、梁姓男童玩足垒球,邓遭梁踢出的球砸中后右眼视网膜剥离,他提告请梁和梁的父母连带给付医疗费。一审法院认为梁踢球是为了进攻,判免赔;台湾高等法审理认为,梁应知在狭长空间踢球可能受伤,却没注意,改判梁家给付九十八万元,仍可上诉。

邓姓和梁姓男童就读桃园市某国小四年级,他们2012年十月十六日下课后与同学相约,跑到学校地下室回廊空地玩足垒球。邓、梁在不同球队,邓看见梁踢出球后赶紧向前挡球,他的脸遭球砸中、右眼视网膜剥离,接受三次手术,只能看见眼前五十公分的手指。

邓姓男童的家长提告向学校、梁及梁的父母请求医疗费、精神慰抚金等共七百二十四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梁姓男童踢球是进攻得分,他不是针对邓姓男童的脸部,并非恶意行为,邓是基于防守向前挡球;且任何游戏、球类运动本有一定程度的危险,判决免赔。

高院调查,老师曾宣导玩球要到操场,认定校方没有过失;而小学四年级学生应知在狭长空间踢球可能导致撞击受伤,梁仍向前踢出,而邓也往前挡球,梁和邓应分别负六成、四成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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