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5年8月31日,被告季某因其女儿过生日,邀请谢某及其妻子去被告家做客。当日18时左右,谢某与其妻在被告家中因开玩笑生气出门,谢某又与被告去后沙峪涮肉吃饭喝酒,喝完酒谢某开车回家,内乘被告。21时左右,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桥上,谢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后又与道路西侧护栏相撞,造成谢某死亡,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据交警检测,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7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谢某酒醉仍让其开车,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谢某之父、之妻及儿子共同将被告季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496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定于2015年2月1日14时在顺义法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