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薪假请产假 雇主不得拒绝应给全薪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yam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2-16 17:10:11  评论(/)

劳动部今天说,已通函各地劳政主管机关,受雇者在无薪休假期间申请产检假、陪产假或安胎休养请假,雇主依法不得拒绝,且应给全薪。

为了保障受雇者无薪休假期间,产检假、陪产假或安胎休养的请假权益,劳动部劳动条件司说明,已于2月3日通函各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受雇者如有相关需求提出申请时,雇主应依“*别工作平等法”给假,不得拒绝或视为缺勤而影响全勤奖金、考绩或为其他不利处分。

有关薪资部分,劳动部表示,产检假或陪产假期间应依“无薪休假”前原劳动契约所约定的工资数额给付,至于安胎休养请假期间的薪资,则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劳动部指出,违反者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布违法雇主姓名或名称、负责人姓名,经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将按次处罚。民众若想进一步了解相关事宜,可就近向当地劳政主管机关或拨劳动部免付费电话询问。

tags: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