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案 台中高分检:越南函文具证据力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yam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2-23 13:33:03  评论(/)

台中高分院今天下午将进行顶新案第2次准备程序庭,台中高分检认为,彰检在越南取得及越南工商部回复函文等,确有证据能力,彰化地院不能因对被告不利,即有意加以排除。

顶新案魏应充等6人一审获判无罪,彰化地检署不服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将在今天下午2时30分进行第2次准备程序。

二审检方认为,彰化地检署检察官在越南取证的证据,及越南工商部回复函文,均明显记载大幸福公司所生产油脂仅作为饲料用,并不用于食品等,确实有证据能力。

此外,检方也提出,越南Vinacontrol公司多次检验顶新从大幸福公司进口油品报告,有关游离脂肪酸、酸价、碘价、皂化值及水份等5种数值,竟多次相同,显见造假不实。

而检方也从台北地检署起诉魏应充的“98专案”中,发现魏应充具体指示混入98%低成本、高饱和脂肪酸、有害人体健康的棕榈油在混合油中,欺诈牟利。并从扣案的会议纪录中,可知魏应充从2010年8月起,即有出席经营粮油的决策会议,并做出具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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