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母错入他人墓 连先人的墓在哪都不记得?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新闻哥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2-23 15:29:31  评论(/)

葬母错入他人墓,连亲人的墓在哪都不记得?胡某本想将母亲骨灰合葬于父亲墓中,却错放入他人坟中。获知自己爷爷奶奶的坟墓被胡某挖开,作为孙辈的周氏兄妹一怒之下,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将其母亲的骨灰迁走,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今天上午,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胡某当庭认错。

葬母错入他人墓 连先人的墓在哪都不记得?

自己先人墓埋进了他人

原告是兄妹三人,今天出庭的是年纪最大的哥哥周某,今年54岁。据其称,村里老人去世大多葬在同一处公墓,其中很多坟头并没有墓碑,只有一堆黄土。

我家太爷爷太奶奶、爷爷奶奶,还有父亲等7位亲人的坟墓都葬在这个公墓,爷爷奶奶的坟是2009年从河北迁到此处,都是土葬,周某说之所以没给爷爷奶奶立碑,是想等母亲百年之后再立。

说起自家先人坟墓被挖开这事,周某情绪激动,不断用手敲桌子。周某称,去年10月29日早上,自己带着媳妇去给先人上坟,想告诉他们家里拆迁了,住上楼房了。

周某称,他和媳妇一到墓地就发现坟头被人动了,看着坟前有花圈,上面写着‘孝子胡某’等字样。

当天上午,周某便找到胡某。之后周胡二人便一起来到公墓查看,但没有结论。直到现在四个多月了,胡某没有任何答复,连句道歉都没有,甚至还说‘这事怎么能怨我呢’!

周氏兄妹认为,胡某行为导致原告及其亲属不能正常地行使祭祀活动,该行为令人不能容忍,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给原告精神造成巨大痛苦。

现周某要求法院判令胡某将其母亲的骨灰盒从原告爷爷、奶奶的墓地迁走,将该墓地恢复原状,同时被告须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当庭认错 愿意迁坟

针对原告的说法,今年63岁的胡某长叹一口气,我错了。

被告称,其父亲于2010年去世,火化后葬于村里公墓,当时没有立碑,是想等母亲千古后再合葬立碑。去年10月,胡某母亲去世。胡某请同村的邻居王林(化名)打坑开墓,没想到,因为胡某记错了自己父亲坟墓的准确位置,打坑之人挖开了周某先人的坟墓。

挖开之后,我发现里面有一黄一红两包骨头,我就往一边扒拉,摞在了一起,把胡某的母亲的骨灰盒放下,今天庭审王林作为证人出庭,我以为其中一包骨头是胡某父亲另一个媳妇的呢。

王林还说,他当时也觉得蹊跷,现在都是火化,这坟墓中怎么是两包骨头。但因为下葬时,周围亲人和乡邻送葬的人众多,没有仔细看清的胡某便匆忙将母亲的骨灰盒合葬其中。

确实错了,当时人多我也慌了,加上我岁数大了,记*也不好,本来以为是那块地,挖开之后发现错了,胡某重复说着自己错了。

虽然被告认错,但是原告仍情绪难以平复,我是家里的孙辈,连爷爷奶奶的坟头都保护不了,我母亲因为这事都生病了。

我愿意将母亲的骨灰盒迁走,也愿意赔礼道歉,赔偿金可以商量,胡某答应得痛快。

庭审最后,胡某起立鞠躬道歉,周某依旧不接受,去和我妈说去!

针对法官调解的建议,原告坚持诉讼请求。本案将择期宣判。

祭奠权受法律保护

据相关法律人士解释,我国民法中并没有祭奠权这一概念,这也是本案原告以人格权纠纷为由起诉的原因。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人格权利,包括了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

侵害祭奠权也是对人格权利的一种侵害,一般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害,被侵害一方的诉讼请求往往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索赔。

tags: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