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亚洲化学公司董事长叶斯应,被控与他人合作套取公司资金。最高法院今天维持高院更一审判决,依违反证交法等罪判他5年徒刑确定。
判决书指出,叶斯应在民国97年间以股票质借、融资方式大量持股以确保经营权。之后,公司遭逢全球金融海啸,持股面临断头危机,便向美国子公司借款。
叶斯应为还款与他人商讨,以亚化委请其他公司设计建造光电研发大楼的名义,支付预付款,再辗转回流叶斯应个人帐户;叶男另被控以购买他人手中遭套牢的持股,以相对买卖方式为他人解套,再用所套取的资金购买亚化股票以护盘。
叶男被控以无实际交货即预付款的方式套取资金支付个人票款;叶男将个人财务顾问费用,转嫁由亚化公司负担,支付其他公司款项,再向其他公司负责人借款供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