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被控贪污案,高院今天认定林拥实质影响力,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的违背职务受贿罪,撤销原审认定公务员假借权力恐吓得利罪等罪,重判13年半。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时,以林益世只是向中钢和中联经营阶层恐吓,并非直接对经济部施压,不构成贪污,改依刑法公务员利用职务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林益世7年4月。
高院合议庭认为,林益世涉嫌为地勇公司协助争取炉下渣原料契约的续约,并向地勇公司受贿新台币6300万元,已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的违背职务受贿罪,采用实质影响力说,不采原审的法定职权说;实际上,实质影响力说,早在前领导人陈水扁被控贪污案就曾适用。
高院发言人周盈文指出,合议庭采实质影响力说,认为林益世犯行与他的职务具有密切关连*,因此改以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罪,判有期徒刑12年、褫夺公权8年。
林益世另被控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法交待藏放在银行保管箱内的钱,判刑2年,褫夺公权2年,并科罚金1580万元。
周盈文说,林益世涉犯违背职务行为受贿、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执行13年6月,褫夺公权8年,并科罚金1580万元;至于林益世涉向地勇公司索贿8300万元部分,仍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