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开车二度违规,被后方轿车行车记录器拍下检举,他不服提行政诉讼说,别人以行车记录器拍下他的车号已触犯隐私;法官驳斥,行车记录器画面只供警察开罚单,保护其他用路人安全,与公益有关未违反个资法。
陈男被开二张罚单,各罚600元、900元,他提行政诉讼败诉,法官判他还要缴上诉费用750元,不得再抗告。
判决指出,陈男去年4月25日晚上开车经台中市西区,因“直行车占用转弯专用道”和“未使用方向灯”,被后方轿车驾驶看到,以行车记录器检举,警方查证属实开出2张罚单。
陈男上诉指出,检举人未经他同意录下车号,已侵犯隐私,国家机关如以行车记录器画面开罚,就是鼓励人民互揭隐私,这种行为有违宪法保障人民隐私权。
法官强调,交通违规行为多,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路主管机关和警方,依民众检举违规事实,查证属实就可举发开罚单。
个资法在规范个人资料搜集、处理及利用,避免人格权受侵害,但个资并非绝对保护,公务机关仍可依特定目的和合理范围加以利用。
法官表示,民众依行车记录器画面检举违规,与交通安全有关,并未违反个资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