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刑事案件,对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一并作出刑事判决。
姚安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朱某到县某单位办公大院内盗窃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后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230元。同年的9月12日,被告人朱某到县城某局住宿区内盗窃停放的锡特牌二轮电动车一辆,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420元。同年的9月2日,被告人朱某到县城某单位住宿区内盗窃停放的凤凰牌自行车一辆,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408元。另查明,被告人朱某自2000年以来曾三次因犯盗窃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姚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刑满释放。
姚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的事实。被告人王某、陈某明知他人盗窃的财物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1000元。
(作者单位:姚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