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应充提4问 台北地院打脸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3-26 20:02:18  评论(/)

前味全董事长魏应充因味全混油案遭台北地院判刑4年,他今天提出4大问题,台北地院对此驳斥,以“冬粉冒充鱼翅”举例说明。

魏应充因味全混油案,昨天遭台北地院依欺诈取财罪判决有期徒刑4年;味全公司判罚金新台币1550万元,仍可上诉。

魏应充要提出上诉,并透过律师提出4大问题,一、法院无具体证据,就推论认为,魏应充身为董事长应知公司大小事,而有犯罪不确定故意及默示的犯意联络。

二、法院认定企业要求“有竞争力的采购价”等同“指示犯罪”,这是对企业经营的误解,会对企业产生寒蝉效应。

三、现行法令未强制规定揭露调合油使用油种比例,法院在无法源基础下加以处罚。

四、台北地院认为即使食品安全无虞,但若经济上掺伪,还是要以食品安全法处罚,这是不当扩大刑罚权范围,有侵害人权之虞。

台北地院回应,种种质疑在判决书都有交代,被告可依法提上诉。首先,魏应充有定期召开粮油事业群会议,并做许多明确指示,有会议纪录可证。所谓默示犯罪联络,是指没有出言明白交代、指示,不是指什么都没做。

二、魏应充在调和油部分是明确指示用较低单价的棕榈油替换掉较高单价的黄豆油,纯油部分民国100年到102年国际橄榄油和葡萄籽油的油价是往上走高局势,但味全、顶新购买价却往下跌,所以法官不是仅以魏指示降低采购价一词,就认定他犯罪。

三、法官认为本案里味全相关产品标示不实,构成刑法的虚伪标示罪。

四、与彰化地院的法律见解最大不同在于,台北地院认为有混掺就构成犯罪,例如厂商标示鱼翅,但实际上用冬粉去做,难道买家就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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