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因混油案遭判4年的顶新兼味全公司前董事长魏应充向法官提出四项质疑,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晚间以四点声明回应,并反问魏应充:?你标示鱼翅,但用冬粉去做,难道买家就可以接受??
台北地方法院的声明为:
第一、因为魏有定期召开粮油事业群会议,在会议中曾做出许多明确指示,有会议记录可证,不是单纯推论,所谓“默示”犯罪联络,是指“没有出言明白交代、指示而已”,不是指什么都没做。
第二、在调和油部分是明确指示用较低单价的棕榈油替换掉较高单价的黄豆油,这不是降低采购成本,至于纯油部分2011到2013年国际橄榄油和葡萄籽油的油价是往上走高局势,但味全、顶新购买价却往下跌,所以不一是单纯以魏指示降低采购价一词,认定他犯罪
第三、台北地院没有认为味全这些产品是“合法标示”,台北地院是认为“标示不实”,有构成刑法等255条第l项之虚伪标示罪。
第四、台北地院和彰化地院判决就法律的解释最大不相同的地方。食品安全法第49条第l项,法条上没有“足生损害之虞”,所以台北地院认为混掺构成犯罪,例如:你标示鱼翅,但用冬粉去做,难道买家就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