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廖某3月某日晚在彭水郁江河段用电击方式捕鱼,在上岸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近日,该案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查明钱某、廖某在禁渔期捕鱼,依法判处二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5 年3 月22 日晚,钱某、廖某在彭水郁江河段(该河段有禁渔期的公告牌)用电击方式捕鱼,当日二人将捕获的鱼卖出获利。次日晚至24日凌晨二人继续在彭水郁江河段利用同样方法捕鱼,在上岸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所捕捞的鱼被执法人员放生,捕捞工具被扣押。
法院审理查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系重庆市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颁布的禁渔期。钱某、廖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钱某、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并承诺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视为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遂判处钱某、廖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对“禁渔期”有清醒的认识,提高对水生生物的保护意识,否则构成犯罪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