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半小晴在换尿布时,向母亲反映“BB痛痛”,验伤发现**擦伤。家属认为是遭小晴祖母的蔡姓男友染指,但因小晴对是否遭指侵说辞不一,全案缠讼4年,因无进一步证据,台南高分院依罪疑唯轻原则,依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罪,处蔡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诉。
蔡男律师主张,根据“儿童健康手册”,2至3岁幼儿的语言表达仅“半数让人听得懂”。小晴在案发2个月后的供述未必真实无误,且也无法证明**伤痕是蔡男指侵所致。加上蔡男是与女友交恶分手,不排除小晴是受家人影响才控蔡男*侵。
法官认为,小晴虽无法以完整言语陈述被害过程,却当庭以娃娃模拟蔡男脱下她裤子****情状,并表示当时会痛。2岁半女童天真无邪,若非亲历其事,不可能作出这般指述。
法官另参酌小晴咨商心理师的诊断书,发现小晴在事发后开始作恶梦,对与蔡男年龄相近的中年男子出现惧怕,受幼稚园老师责备,会不自主触摸自己或男同学**,疑将不愉快经验与触摸**作连结,恐有遭*侵后的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全案上诉到台南高分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乘机*交罪,处蔡有期徒刑4年6月。
蔡不服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无直接证据指蔡是戳摸或指侵女童,发回台南高分院更审。更一审认为,小晴说不清是否被指侵,加上处女膜无伤,依罪疑唯轻原则,依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罪论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