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客车核载7人,实际载客14人,超过额定载客100%,驾驶员孙某被交警当场查获。近日,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重庆首例因客车严重超载入刑案。宣判当日,重庆市交巡警总队领导及涪陵、南川、万州、璧山等交巡警支队人员共计3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另组织涪陵32个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危险化学品公司派员旁听庭审,以达警示教育作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渝GY6**5小型客车核载7人,是重庆某客运有限公司从事公路客运业务车辆。2015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渝GY6**5小型客车载客王某某、钱某某、夏某某等13名中小学生由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山窝乡中学沿乐天路向谷花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乐天路一公里处时被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审查,该车载客超员7人,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
据介绍,孙某驾驶的渝GY6**5小型客车营运线路是麦子坪到白涛,乐天路至谷花村线路并不属于该车营运资质许可的路线。且乐天路到谷花村线路路况不好,为盘山公路,路面破损,弯道多,超载行驶具有危险*。该车车费包月根据路程远近每人收取120元—140元不等的费用,不包月每人3元一次。
被告人孙某超载载客被查获后,被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给予行政处罚:因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牌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被罚款20000元,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的违法行为被罚款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重庆市涪陵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