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问媳妇就盖章 儿婚姻判无效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4-06 07:31:31  评论(/)

洪姓女子与张男结婚两年后,以结婚登记过程不合法为由,提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由于当证人的公婆,当初没先问媳妇“想不想嫁”就在结婚证书上盖章,不符法定要件,新北地院判婚姻无效。

据指出,双方交往5年后,张在前年提出“爱老婆的一百条守则”,答应疼爱老婆并遵守“老婆有错了也不许说”、“要哄她开心”等诺言,求婚成功,但未提亲或宴客,仅由公婆在结婚证书上盖章当证人,两人再到户政事务所完成登记。

婚后,张在北部工作、洪女于彰化某国小任职,分隔两地,就算洪调职到新北市,两人仍分居。洪今年控诉,张结婚登记时是“自行拿父母的印章用印”,此段婚姻关系无效力。

张辩因夫妻争吵,妻子不履行同居义务,无意维持婚姻,才提婚姻无效,但他不愿离开妻子。

张母证称,儿子拿结婚证书回家,请她与丈夫当证人,因为他们交往很久,结婚是年轻人自己的事,她当初盖章时,确实没打电话向媳妇确认是否要结婚。

家事法庭判定,当事人虽有登记结婚,但证人均未与洪联络,未确认她是否有结婚意愿,仅凭过去印象就盖章,因此判婚姻无效,本案仍可上诉。

法官指出,登记婚的结婚形式要件包括,应以书面方式、两人以上证人签名,并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结婚登记,但证人须“亲见或亲闻双方当事人确有结婚真意”。

tags: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