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园区设置管理条例部份条文修正草案”今天审查,农委会主委陈志清说明,草案拟将原积欠租金2年缩为4个月,就终止租约收回租地;营运计划实施期限则延长,以利营运。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的“农业科技园区设置管理条例部份条文修正草案”。
陈志清会中指出,修正重点是要提高园区内土地使用效率,原依“民法”第440条第3项及“土地法”第103条第4款规定,对未依租赁契约缴交租金者,积欠2年以上,才能终止契约收回租地;修正草案则于第14条缩短为积欠4个月以上,就能终止契约收回租地,以因应瞬息万变的经济发展变化,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又为帮助厂商面对各种状况,提高营运可行*。陈志清说,草案另一修正重点是延长营运计划期限,于草案第17、18条做修正,将现行为3年及可延长一次3年,即总计6年的厂商营运计划期限,准予再增加延长一次3年,修正为9年。
陈志清说明,农业生技、农业加值产业筹备及营运时,必须符合GMP登记法规,投资筹备期也较长,还有农业相关产品也常会遭遇各国贸易障碍,将厂商营运计划期限延长为9年,有助于业者因应各种实况。